原告刘**诉被告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李**,被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都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双龙广场摆摊,两家摊位相近,位置相邻。2015年8月5日,一个摆百货摊的和一个摆小车的人发生争吵,在原告劝说过程中,被告毛**上来二话不说朝原告裆部踢了一脚,原告当时就头晕、想吐,不敢动弹。原告拨打110报警后,被告及其母亲还试图殴打原告,警察来了之后,毛**不依不饶,说就是要报复原告,多次试图冲上来殴打都被警察拦住了。原告被殴打致伤后被送到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阴*、阴囊软组织挫伤。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9天好转出院。之后原告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需要后期治疗费25...(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