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马**因与被上诉人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马**、马**,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原审诉称,2014年10月28日,邓**驾驶临牌小轿车与马建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坐在马建军两轮摩托车上的马**受伤住院。事后马**与邓**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由邓**承担马**的医疗费用,但邓**一直未履行义务。邓**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马**,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诉求判令:1.邓**、马**赔偿其医疗费21,362.7元、伙...(本文书还有3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