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李**因与被上诉人富裕县绍文乡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结村委会)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判决富裕县绍文乡团结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再。
行返还承包费80万元及利息134.4万元,共计214.4万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富裕县绍文乡团结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王**与李**于2012年口头达成了流转土地的协议,协议内容与案涉合同大致相同。协议迖成后,王**就陆续向李**和村里交纳承包费,但没有收到耕地。2014年4月,王**因为交付了大部分承包费,强烈要求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于是双方补签了案涉土地流转合同。交付承包费时,村里让王**先交给村里点,李**也同意,村里和李**有往来帐。于是王**给李**打电话确认此事,李**让王**交给村里的钱都相当于交的包地钱,李**和村里再算账。在此情况下,村里要钱时,王**就向村里交钱,共计交了三次承包费95万元。这三笔钱李**也是知情的。但是李**称95万元村里一直占用了没有还给他。村里一直没有将案涉耕地交给李**,李**亦没有交给王**土地,故王**提起本案之诉。二、一审法院认为团结村没有收取95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村里收取的三笔款项每次都村主任于**签字,其中一次村长孙*学也签字了,每个收条上都标明了收取包地款。这三笔收款完全可以认定为村里收取,理由如下:1.收条系村里的法定代表人收取,并不是普通村民收取的。当时没有加盖公章的原因是因为村级财务制度改革后,村里公章都在乡镇经管站保管。当时出具收条后有时因为事多,有时是乡里人员不在就没有加盖公章。本案中于**作为法定代表人收取钱款是替村里履行职务,并不是个人行为。2.收条上收款单位也标明团结村,如果个人收款没有必要标明团结村。本案中。
如果系于**个人欠款,那么应出具...(本文书还有7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