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叠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鑫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叠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叠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5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6.25%/年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五加仑饮水桶。2021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尚*原告货款2758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资金周*困难,理应支...(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