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7018.6元、手续费43510.95元、利息32467.14元、违约金42194.9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广州银行公务卡(ic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蔡**对被告林**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林**、蔡**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附表...(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