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武**给付运输费12,1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在宇宙地镇新地村乃林沟从事围栏桩承揽业务,使用原告车辆为其运输石料、沙子等材料,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输费,尾欠12,100元未付,经原告索*,...(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