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农机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四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被上诉人新疆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四十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冯**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新疆农机公司要求上诉人支付购机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新疆农机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欠付购机款。事实上,双方货款两清,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的货款。2.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新疆农机公司辩称,1.2012年,被上诉人与四十一团农机站就涉案农...(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