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崔**、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崔**,被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888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2号购得哈弗f7轿车一辆,因原告无驾驶资格,便由被告崔**为原告驾驶,在平时也由崔**占有。最近原告要求使用车辆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竟然说此车已被二被告(原系夫妻)卖了。二被告此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崔**辩称,我同意返还原告要求的返还卖车款88888.00元。我于2020年12月份将车送至宁*的哥哥宁旭处,让他帮我售卖,将卖车款用于结婚使用。大约2021年2月份卖出此车,当时我不在场,卖车款也是由宁*收的,具体的卖车款大约80000多元,当时宁*告诉我了。后来车卖了以后我们二人因为诸多矛盾就离婚了。
被告宁*辩称,我与被告崔**原系夫妻关系,也曾是原告的儿媳。首先,涉案车辆是崔**婚前购买的婚前个人财产,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被告崔**的名下,所以该车辆已转化为崔**与...(本文书还有5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