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不当得利款106,83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个体运输户,原告于2022年2月6日雇佣被告大车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味精厂运送玉米52.14吨,核款106,837.00元。被告于2月8日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味精厂结算,结算后将玉米款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原告得知后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
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没有不当得利。原告委托被告帮其卖粮,结算方只认识当事人,所以粮款打入被告卡上,钱款到账后被告联系原告对账,其中包括运费、押车费及2014年拖欠的玉米款30,000.00元。原告不与被告对账,莫名其妙起诉不当得利。
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