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良、申**等与被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良及其与申**、郑*、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医科大第三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良、申**、郑*、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386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539元、丧葬费16818元、医疗费3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60元、护理费13376元、营养费4180元、误工费5163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900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6360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498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331元、丧葬费16818元、医疗费3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60元、护理费13376元、营养费4180元、误工费5163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900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032元;共计6360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王**于2018年10月25日到被告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019年3月检查发现右肺占位,后续诊断为右肺腺癌(ct2n3n1,ivb期),纵隔、双肺门淋巴结转移,双肺转移,骨转移,问断行化疗治疗,但遗憾的是患者于2020年8月13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支气管和恶性肿瘤。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各项损失。望**,为盼。...(本文书还有7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