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海南卓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余**上诉请求: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并确认第三人海南卓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余**、黄**的劳务费319710.83元中的236385.665元归上诉人余**所有,83325.165元归黄**所有;2.本案一审诉讼费按比例分担,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基本案情事实未能查清并最终导致实体判决错误。首先,由于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余**于2020年4月8日提起民事诉讼,将海南卓立德建列为被告,黄**为第三人。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卓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余**及黄**支付劳务费319710.83元。该判决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2020年1月13日,卓立德公司的员工吴*欣代表卓立德公司与余**就涉案劳务工程进行了总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的劳务费为1915968.33元,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的劳务费总共为1915968.33元。关于劳务费的支付情况,余**认可已收到1440916.5元,黄**认可已收到1596257.5元,卓立德公司主张已支付1596257.5元。本院认为,涉案劳务工程系由余**、黄**合伙承包,黄**作为合伙人之一,其认可收到的劳务费可认定为余**、黄**班组收到的劳务费,故本院认定卓立德公司已向余**、黄**支付了劳务费1596257.5元。根据本院上述所认定的涉案工程总的劳务费为1915968.33元,卓立德公司已支付1596257.5元,故卓立德公司还应向余**、黄**支付劳务费319710.83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承...(本文书还有7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