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查清事实后改判。1821号民事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仅查明“2019年4月5日,原告李**开始使用涉案土地。原告李**在使用涉案土地时未有人阻拦,在使用水*时遭到案外人阻拦。庭审中,原告李**称因涉案土地没有水,其在使用涉案土地大约一个半月的时候就将涉案土地上的种苗拉去别的地方种植。”由此可以证明,无法使用水*是只是李**自己陈述的...(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