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饶河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河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1)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归属于饶河农场这一基本事实错误。1.陈**作为五荒地的开垦人和承包人,持有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颁发的案涉土地证书,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饶河农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明确表明黑龙江省政府批复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证书范围内的耕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五荒地。2.二审判决认定“陈**自2009年至2019年一直耕种案涉土地,饶河农场亦许可其耕种”,进而主观推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违背客观事实。饶河农场与陈**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陈**持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书耕种案涉五荒地是陈**的权利,不需要饶河农场的许可,双方也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二)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证据采信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饶河农场提交的均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本文书还有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