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王*2与被告王*3、王*4、刘*、王*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王*2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屈**,被告王*3、王*4、刘*、王*5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王*2共同诉称,王*6与李*系原配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王*7、长女王*3、次女王*1、三女王*4、四女王*2。父亲王*6于2014年3月15日去世,母亲李*于2015年10月24日去世。王*7于2015年4月1日去世,刘*系其妻子、王*5系其女。父母去世后,留有西城区椿树园某号房屋与朝阳区弘善家园某号房屋两处遗产。1999年12月27日,王*6夫妇针对椿树园的房子留有公证遗嘱,表示将这套房子留给二原告继承。对朝阳区弘善家园某号房屋父母未留遗嘱。由于原、被告不能就父母的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西城区...(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