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格尔木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力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力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的关于购买被告建兴***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425257.40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5257.40元;4.判令被告承担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6389.6元及2021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计算,按3.85%计算11个月;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