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与被告程*、李*、第三人高**、蔡*、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程*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作出(2020)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以“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李*为被告,蔡*、高**、李**第三人,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第三人蔡*、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