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洪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和杨*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李**偿还吴**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金80000元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事实和理由:吴**与李**系朋友关系...(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