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王*、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302.2元、误工费3727.2元、护理费1863.6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瘢痕修复费6000元、交通费1300元、鉴定费1200元、住宿费7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1日8时5分,尚洪宝驾驶无号牌洋河牌三轮摩托车沿g202公路在左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王*驾驶的黑mt××**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尚洪宝受伤,被告王*车内乘车人贾**及原告付**受伤,两次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明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面部裂伤,原告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药...(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