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李**、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3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二被告联系原告称自己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两次通过现金方式借给二被告本金400000元,二被告共同签字出具借据两张(100000元一张、300000元一张)。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还借款,二被告还款27000元,剩余373000元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原告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二被告已经将该笔欠款偿还给原告,在二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借据的时候,原告称借据找不到了,没有将借据返还,故被告王*请求法院驳...(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