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以通话录音方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市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已拖欠的物业费等共计3617元(物业费:1592元、二次提水费:250元、垃圾清理费:250元、电梯费:152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500元;2.请求判令诉讼、强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巴彦县华泰现代城的业主。原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对华泰现代城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对被告所住小。
区实施了管理和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