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伊春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南岔分公司(以下简称伊公汽南岔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伊公汽南岔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伊公汽南岔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646.95元(已扣除伊公汽南岔分公司先行给付的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2846.9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6日9时30分左右,刘**在黑龙江省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至东大集市场站点附近时,刘**即将到站,起身准备下车,这时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刘**直接摔倒在公交车上,无法起身,公交司机见刘**摔倒后停车。刘**受伤后被送到南岔中医院,经ct扫描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当即转院到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由伊公汽南岔分公司办理了住院手续。刘**在...(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