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张磊、姚**、王**、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波,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磊、姚**、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给付垫付的材料款117944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付至实际付清材料款时止;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7日,被告宏达公司与宁城县温泉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宏达公司承建宁城县温泉街道办事处文化站、地质博物馆的土建、采暖...(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