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韩**与被告马**、新北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新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
告共同返还二原告位于某旗××社区×***小区××楼××楼××单元××室及××楼××单元××室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郭**为某旗邮电局正式职工,因邮电局单位分家,原告被分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旗分公司工作,1987年旗邮电局建职工福利房22间,原告分得一间,主房面积40平方米,门房面积28平方米,院子面积69平方米,总面积137平方米。原告于1994年8月1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登记在郭**名下。2004年4月16日,郭**缴纳1200元房改费用,购买了该处房屋,并于2011年3月9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在二原告名下。...(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