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丹项目部(以下简称乌丹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丹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给被告的4678元的契税款和3465元的大修基金款,合计金额为8143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143元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款直至此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3年9月17日已经将金色港湾商住楼a区a-1-1-**室的契...(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