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德达副食商店诉被告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德达副食商店的负责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62829元,并自原告起诉时起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此款付清之日止,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酸奶,工期欠原告货款62829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被告辩称,第一、本案的案由是错误的,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自2020年4月份开始雇佣答辩人给其开车往翁牛特旗乡下的各苏木乡镇的超市、商店送货,原告承诺每月给答辩人工资款6000元,由于原告让答辩人所送的伊利酸奶保质期短,有的酸奶的保质期只有21天,有的是28天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酸奶必须由原告无条件的给超市和商店调货。故此,答辩人在给原告的副食批发部往乡下送新酸奶的过程中必须将之前超市和商店没有卖完过期的酸奶无条件给超市和商店调货...(本文书还有5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