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白*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任*。
东与被告李**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款人民币6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6000元(此损失包括原告已经支付的价款利息损失1000元、预期利益损失20000元(暂定)**房屋租金5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与原告任**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镇“巴林左旗××下伙房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出卖给原告。总价款人民币65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一次性付清价款。但是原告接手后第三天,巴林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却告知原告此“消毒配送中心”多处不合格,该“消毒配送中心”还没有按规定整改完毕,根本就不具备正常营业的条件,不能营业...(本文书还有3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