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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河南中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汝州教体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汝州教体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汝州教体局与中核五建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不是单纯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核五建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投资、融*、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同时按ppp合作协议要求完成项目的移交,汝州教体局直接接收建成后的工程标的,不负责前期施工及支付工程款,中核五建公司才是临建部分的受益人。汝州教体局与中核五建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突破合同相对性及ppp项目的特殊性,在汝州教体育局与中核五建公司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要求汝州教体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二、一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汝州市教育体育局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材已经提出异议,一审对这些异议没有处理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存在错误;对于9月17日二次移交的检材没有进行质证,鉴定程序违法。2、鉴定意见使用的鉴定标准及鉴定项目错误。临建设施是施工单位自己建造专供施工、生活用的,并非交付给业主的建筑工程标的,临建部分在工程完工后要拆除,因此应当按照市场成本价、措施费用而不是合格工程进行鉴定。临建施工工程量应以现场能够看到的为准,在朝阳路中学工地地上附属物存在争议、张鲁庄小学工地上没有临建设施的情况下,鉴定机构采信有争议的没有质证的赵**提供的检材,鉴定依据不足。汝州教体局与中核五建公司对临建并没有约定计价方式,结合临建拆除的性质,应按建造成本价计价,不能适用定额计价,现场的小卖部与施工无关,不属于临建的部分,该部分费用118889.11元不能列入临建计价范围。临建部分施工结束后要拆除,不形成税费和规费,且施工方并没有交纳税费和规费,该部分费用267131.8元应予以扣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临建费用不能再次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该部分费用31873.18元应予以扣减。施工方可以移走的物品不能列入造价范围,水*、水*、配电柜、配电箱、电缆、管线等临电、临水设备、材料可以重复利用,不能作为临建造价的组成部分,该...(本文书还有74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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