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秀山支行)与被告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秀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秀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冉**立即偿还农行秀山支行借款本金44175.78元,及截至2022年1月18日的罚息725.67元、复利0.44元,本息共计44901.89元;2.判令冉**向农行秀山支行支付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