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7月13日的房屋租金14,619.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1,329.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乙方(被告)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前向甲方(原告)交纳下六个月租金...(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