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臧**、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7月8日的房屋租金25,7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1,2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9日,原告与陈*辉(被告臧**丈夫、陈*父亲)签订《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陈*辉及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乙方(被告)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前向甲方...(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