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诉被告张*、株洲市大地出租出有限公司、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余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袁**委托代理人袁*、李**、被告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黄**、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称,2015年11月24日,被告张*驾驶被告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车辆将被告吴**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吴**被送往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在此期间,被告张*聘请原告袁**护理被告吴**,并约定每日陪护费150元。原告护理被告吴**70天,护理结束后被告张*未支持...(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