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起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常**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吕**系被告赵**雇佣司机,孙*某系被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雇佣司机,故对于原告的赔偿应由被告赵**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