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此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在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利息按月给付。随后,被告又分别于2008年3月7日、2010年11月27日和2011年2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3万元和6万元,均约定月利息1分,先后共计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之后,被...(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