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135800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此款还清为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此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王**对被告赵**上述债务中的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赵**2017年4月24日的借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赵**以承接装潢工程需要资金周*为由,在原告出借款9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按3%计息,并由在场人程**等人在...(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