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5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公租房的退租流程不同于普通住房。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吴**未出庭应诉答辩。
沈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0,67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纳租金的违约金1713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11月9日签订《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