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檀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涉案工程劳务部分由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给被告檀某龙,被告檀某龙组织农民工具体施工,他个人并无劳务分包资质。
3、工资统计表,拟证明被告檀某龙亲笔写的拖欠原告工资金额。
4、代发工资表,拟证明恒科建筑劳务公司与合正园林建设公司出具的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有部分工资实际是公司发放。
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辩称:1、恒科建筑劳务公司没有雇请原告等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恒科建筑劳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恒科建筑劳务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给檀某龙,檀某龙拖欠劳务工程款是他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合正园林建设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由金科房地产公司发包给合正园林建设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或劳务、劳动关系。金科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欠付合正园林建设公司任何款项,故金科房地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金科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