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起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起南村委)与被告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南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南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交还涉案院落及土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滞纳金共计8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起凤供销社办公楼东邻院落一处,面积为12.17亩,承包费按照每年每亩1100元,即每年承包费为13200元,上述承包价格至2024年不变。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占用并使用上述院落至今,但自2017年始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过承包费。截至2021年5月26日,被告因承包原告处院落,共计拖欠原告承包费66000元。同时,根据合同规定,因被告逾期缴纳承包费,原告有权按照20%向被告主张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13200元。同时,原、被告于2016年1月签订《空闲承包地合同》一份,由被告承包原告村中面积为120平方米的空地一块。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承包费为每平方米3元,每年共计360元。原告于2016年1月1日将上述空闲地交付给被告。2019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表示愿意继续承包上述空闲地,并续签合同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占有并使用上述空闲地至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截至2021年5月26...(本文书还有6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