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口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5.68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1983年一轮承包土地时,原告一家七口人在××镇××组××承包土地总亩数为39.76亩,当时原告农户家庭成员有:王**、王**、王**、王**、王**、王**、王**,其中在大东园子分得2.32亩,在前洼分得6.3亩,在小房后分得1.76亩,在小房后分得1.82亩,在梁根小地分得1.54亩,在黄土坡子分得4.78亩,在黄土坡子分得5.37亩,在西洼长垄地分得4.62亩,在小房后分得4.62亩,在小房后分得1.96亩,在坝渠南小地分得1.92亩,在小八亩分得1.4亩,在小八亩分得0.7亩,为了少交农业税和三提五统费用,当时原告农户少报14.59亩土地,1998年二轮承包土地时原告一家7口人在赛沁塔拉嘎查五组分得的家庭承包土地总亩数没有变动,仍然是39.76亩,因原告的姐姐王**1993年5月2日结婚迁至东门外村,并在东门外村分得家庭承包土地,故二轮承包时将王**一口人的土...(本文书还有5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