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大庆昌升国。
际商贸城小商品城委托经*协议》,协议约定张**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建筑面积34.13平方米)委托昌升投资公司经*管理,昌升投资公司每年向张**支付租金34772元。经*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每年的7月1日前昌升投资公司向张**支付当期一年的商铺租金。昌升投资公司已支付张**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13908元,余款20863元至今未付。2021年6月2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共计360天,日租金95.3元,360天租金为34308元(34772元÷365天×360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庆昌升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城委托经*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张**主张昌升投资公司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协议自开庭之日2021年6月25日解除,
由于2020年春...(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