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翁牛特旗乌敦套海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翁牛特旗乌敦套海中心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在2008年3月至2021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日,经被告招收,原告与被告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成*被告的一名员工。原告的工作岗位为专职收款员,在该工作岗位上一直工作到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1日,被告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义务,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为此原告不得不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向法院起诉追偿垫缴的养老保险费,但是被告却在答...(本文书还有3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