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与被告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度冬季取暖费1250.85元,并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截止起诉日滞纳金为817.5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使用原告热力取暖,取暖面积34.94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取暖费35.8元,计1250.85元。滞纳金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5月20日,计281天,每天3.75元,合计817.5元。原告派收费员多次找被告催...(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