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5、李*4、李*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李*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李*2、李*5、李*4以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份起每月雇佣保姆的费*(暂按每月4000.00元计算),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四被告的父亲,现已85岁并患有脑梗死、脑萎缩、多发性骨髓瘤等严重疾病经常住院治疗,生活中大部分需要他人照顾。2019年原告与四被告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四被告承诺愿意亲自照顾原告无需雇佣他人,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保姆费没有支持。实际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无论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还是居家疗养期间,多次通知被告照料其生活起居,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前往。现原告的身体每况愈下,除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外再无力支付雇佣保姆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四被告辩称,原告乱用诉权,诉讼程序违法。原告与被告是父亲与子女关系。作为父子父女之间本身没有任何矛盾,但自从**的母亲去世原告与案外人王*玲结婚以后,由于王*玲的关系,使原告与被告无法接触,而逐渐与王*玲产生了矛盾。王*玲与李*1结婚以后,李*1的工资全部由王*玲掌有,李*1花一分。
也得向王*玲索要一分但王*玲仍不予满足,时时处处都想以李*1的名义向被告索要各种钱项。由于被告不完全服从王*玲的意愿,所以王*玲就不允许原告与子女有任何联系和见面,多年来因为土地的问题,因为李*1工资存折的问题,王*玲几次将被告告到法庭。由于这些问题,法院的判决一直没有达到王*玲的满意。所以自2019年开始,王*玲就以原告的名义诉讼主张赡养问题。对于医费、赡养费的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于保姆费的问题,2019年王*玲以原告的名义也提出过这诉讼请求,但人民法已经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可见此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因此程序上讲,人民法院就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诉求,应该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应该予以驳回。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应该考虑到具体以下情况,当地的...(本文书还有8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