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丁**与被告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田**、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二原告对位于紫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居委会托修三厂南侧门房五间、厢房三间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与原告郭**系母子关系。原告郭**15岁开始步入社会从事劳动,并且始终与父母共同生活,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原告郭**与父亲郭**共同经营运输车辆,所赚的运费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1992年,郭**和父亲郭**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乌丹镇桥南600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郭**名下。1995年,郭**和父亲郭**共同出资修建了115.85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四间,所以正房四间属于郭**和父母共有的财产。房屋建成后,郭**与丁**于1996年登记结婚,与父母共同生活。1998年,郭**、丁**与父母共同出资盖的门房五间。1999年,郭**、丁**与父母共同出资盖了厢房三间,所以二原告对门房五间和厢房三间享有四分之三产权。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状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二原告请求确认对位于紫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居委会拖修三厂南侧门房五间、厢房三间享有四分之三产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是无理要求。涉案的五间门房、三间厢房是答辩人和**人丈夫郭**的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与答辩人的丈夫郭**在1986年8月就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拖修三厂斜对过花2410元购买了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本文书还有7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