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宁城县天义镇岗岗营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8年8月17日“帐外地补偿分配方案”决定中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内容。2.要求依法享受与被告村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村民,户口及自留地均在被告处。原告虽曾出嫁他处,但已在2010年离婚,离婚后仍回到户籍所在地即被告处居住生活。2017年,宁城县人民政府因修建高铁征占被告部分土地,有地人员享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但被告却未将原告列入分配名单,为此,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高铁占地补偿款17229.538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拿出其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分配方案”,以原告“是出嫁姑娘,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参与土地承包”、原告“在岗岗营子...(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