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京诚公司)因与上诉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伊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有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京诚瑞信公司、中冶京诚公司就其主张的已生产未进场设备的价款,提交了采购...(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