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以下简称康复疗养中心)与被告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复疗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复疗养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15257.5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7月14日因电锯锯伤左踝致左踝开放外伤、胫骨骨损伤急诊入原告处手足显微外科就医,2019年11月14日出院。其住院期间共计发生医疗费22257.52元,已交款7000元,尚欠15257.52元医疗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缴医疗费,被告拒不交纳。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