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肇庆市本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黄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黄**、深圳粤储贸易发展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肇庆市华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肇庆市华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良公司)涉嫌虚假登记(股东虚假出资、没有满足最低出资要求、认缴资金不到位,作为公司唯一资产的洚上猪场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经营场所,没有公司员工等等)。华良公司即便虚假登记后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一、二审法院不能用裁定的方式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或移交其他法院审...(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