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粤1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成为中田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的财务处理情况不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要素,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孙**持股期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持股期间对中田公司进行审计与否并不影响法定知情权的正常行使,且申请人已在两次诉讼中分别举证证明申请人在持股期间的股东权益已经受到实质性损害,故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经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后,一审法院以驳回起诉方式结案也违...(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