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众石乾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石乾诚公司)及原审被告高**、贵州广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编号**01号《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