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滕**、绥化市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董**、被告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三级木耳菌款41324.48元(23216袋×1.78元/袋),木耳菌筐款46432元(2902个×16元/个),合计87756.48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300元、住宿费80元,合计238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3758.4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日,原告在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尊公司)购买了24000袋木耳三级菌,共计42720元。原告雇佣被告滕**的车辆,自黑尊公司运输...(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